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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来源: 日期:2018-09-03 浏览次数: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相关意见,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充分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以及《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4]4号)、《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实施《标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也是评价学校和各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各学院工作目标的考核体系,因此要周密部署、统一管理、认真实施。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充分认识、广泛宣传实施《标准》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师生明确具体要求和规定。

第四条 《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各学院(系)共同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实施《标准》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处、体育学院、校团委及各院系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实施《标准》总体的部署,筹划必要的场地、器材和经费以及做好校内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

体育学院主要负责指导学生锻炼,制订《标准》测试年度工作计划、安全工作预案;负责测试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安排、测试场地布置、测试仪器维修与维护;测试数据采集、汇总、分析研究和上报;形成我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年度报告;为教务处提供学生测试成绩。

教务处主要负责提供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学生毕业条件(《标准》测试成绩)审查;教师《标准》测试工作量审核。

团委主要协同做好《标准》实施的宣传工作。

校医院主要负责安排《标准》测试现场值班医生,根据实际制定急救方案、措施等;开展测试工作人员的急救培训。

各学院负责教育学生了解和正确认识《标准》;把学生体育锻炼纳入工作计划,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日常体育锻炼;负责本学院《标准》测试工作的组织和安排,落实测试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分工、检查督导、测试和质量评价、统计上报与数据核准、安全考核制度、信息发布与反馈制度、测试报告与公告、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三章 测试与要求

第六条 测试安排: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按照年级区别分别在每学年上下两个学期进行,原则上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测试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或学生预约组织进行,测试结果和成绩登记要认真核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七条 测试项目:《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三个方面对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包括体重指数(BMI)、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男、女各7项指标。

第八条 测试成绩评定与等级:《标准》的学年总分,满分为100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单项指标得分按照《标准》确定的评分标准评定。各指标权重分别为:体重指数(BMI)(15%)、肺活量(15%)、50米跑(20%)、坐位体前屈(10%)、立定跳远(10%)、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20%)。

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九条 成绩记载:学生《标准》测试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

补测项目仅限于身体素质项目,包括:5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男、女各4个项目。

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成绩进入学生成绩总表,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评定遵照四级评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学生无故不参加《标准》测试,或申请暂缓而未参加当学年的补测,该学年《标准》成绩按零分计,在计算毕业成绩时,该学年成绩亦计算在内。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提供学校医院等医疗单位的证明,经学院、体育学院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暂缓执行《标准》只可申请1次,再次申请不再受理;免予执行《标准》须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免测条件,平时锻炼积极努力,仍达不到及格标准的特体学生(超重、肥胖、营养不良等),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审核,体育学院《标准》测试中心制定相应办法,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成绩评定,并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测试过程和成绩评定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一旦发现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或违规现象,学校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学生如有代测等行为,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对学生日常体育锻炼和参加学生体质测试提出安全要求,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各项目测试前(特别是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等项目),要询问和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对患病或身体状况不好的学生,可暂缓参加测试,符合规定的可以免予执行《标准》。同时,要认真讲解测试细则和安全事项,引起学生重视。

第四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四条 保证实施《标准》经费的投入。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合理制定《标准》实施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五条体育学院要合理安排《标准》测试场地,设立安全通道。体育场馆设施和测试《标准》仪器等实施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学生处要为被抽调参加《标准》测试工作以及数据汇总、整理工作的学生发放勤工助学补助。

第五章 数据报送与成绩使用

第十七条 《标准》测试数据上报工作是学校的常态化工作内容,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教育部。测试数据要准确、客观,能真实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的状况,如实上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与分析系统。要认真做好数据汇总、整理、分析和保存。

第十八条 建立《标准》测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在学校体育工作会上予以公示,对各学院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进行公告,督促测试成绩排名在后的学院改进工作,认真落实《标准》,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十九条 《标准》测试结果是检查学生锻炼效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新办法,探索新举措,为学校改进体育工作,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提供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体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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