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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21-06-15 浏览次数:

体育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西建大体〔202112021年6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陕西省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加快推进新时代陕西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意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深化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评定制度改革,结合体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既非固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也非终身制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全面落实育人职责,把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作为选聘标准,形成以能力为导向、能上能下的导师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导师的岗位职责

(一)导师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导师应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导师应潜心治学,恪守职业道德,了解研究生培养的目标,熟悉培养环节和过程的各项要求,关心学校学位点的建设和发展。

(四)导师应承担研究生招生的宣传、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相关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工作;了解研究生专业知识水平、科研能力和身心健康等情况。

(五)导师应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注重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定期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每月与研究生研讨不少于2次,及时掌握研究生的学习与研究进展,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导师应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研究方向、审查论文选题报告、组织论文开题答辩、定期检查论文进展,鼓励研究生及时发表已取得的研究成果;认真审查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客观评价学位论文质量,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出明确意见;做好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等环节的组织工作。

(七)导师应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杜绝剽窃他人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等学术不端行为。

(八)导师应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行为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积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对研究生的职业规划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导师的权利

(一)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可在相关研究生培养制度要求的范围内,享有自行安排和开展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权力。

(二)导师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权向所在学院和学校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学业困难,无法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提出延期毕业、肄业或退学等分流处理意见。

(三)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博士生选拔、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申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等享有推荐权。

(四)导师对学校拨付的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具有审批和支配权,但应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应计入教学工作量,根据学校相关标准计算。

(六)导师与指导的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较大分歧难以调和时,有权向学院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学院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章 招生资格条件与审核程序

第六条 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学院根据学校基本要求及学位点发展和导师队伍建设需要,从年龄、职称、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分类自主制定导师招生资格条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申请招收研究生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做好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工作。

(二)申请招收研究生,在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应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

(三)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5 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博士学位,45周岁以上者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八条 培养条件和学术能力

(一)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有主持的厅局级(不含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当年有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单项经费在 5 万元以上;

3.主持的省部级以上项目结题不超过 2 年或厅局级(有经费)项目结题不超过 1 年。

(二)学术水平、育人能力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CSSCI/CSCD、SSCI/SCIE/ A&HCI核心库期刊或学科认定B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论文1篇,同时按附件1当量转换后不少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九条 校外人员申请招收我校研究生,须与校内导师组成导师组联合招生。

(一)其他高校教师申请招收我校研究生,招生资格条件按照学院校内导师相应条件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可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产业(行业)导师,审核其资格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如下条件。

1.在申请招生的专业学位类别,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并与我校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愿意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作出贡献。

2.近三年作为参与人员有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新型产业发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工程、重大科学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投身社会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果,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鉴定后认可;

3.招生当年须有主持的课题(项目)支撑,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实践保障。

第十条 审核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申请人的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由体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确定,并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各学院推荐的学科建设急需人才招生资格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研究生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及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导师年度招生资格的审核备案及导师岗前培训由学校负责,支持导师参加岗位培训、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提升导师学术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研究生导师每年须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二条 导师出差、出国前,必须安排落实好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6个月以上者,应将研究生指导计划报学院备案;离校1年以上者,应在离校前委托导师团队负责指导工作,若无合适人选则需转由其他导师指导;离校2年及以上者,其指导的研究生需转由其他导师指导。导师本人没有提出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安排配备副导师或更换导师。

第十三条 导师招收研究生后,一般不得将研究生转由他人指导。如确因导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转导师。

(一)原导师因故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的;

(二)原导师工作调动的,一般应在工作调动之前办理转导师手续。导师本人没有提出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原导师指导研究生直至其毕业或安排更换导师。

(三)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导师。若更换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新导师人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研究生评价良好的导师或导师团队,经学院推荐,学校组织评审后,可授予“优秀研究生导师”或“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获得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学校根据《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给予其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解除其导师岗位聘任的处理。

(一)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导师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

(四)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或“存在不合格意见的学位论文”的,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被解除导师岗位的,其已招收的研究生须转由本学科(专业)其他导师指导。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年龄计算均以申请当年6月30日为限。

第十九条 符合学院招生资格申请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限在一个一级学科、一个专业学位类别申请招生。为促进交叉融合,在原学位点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研究生的申请人,最多可跨一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申请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条 招生资格申请条件中,近三年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公开出版专(译)著(不含编著)、科研获奖、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参编标准(规范)或取得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鉴定认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其他学科标志性学术成果的,可量化为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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